2006年摩托车运动员保险方案

来源:中国摩协

 

2008年摩托车运动员保险方案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提高我国摩托车体育运动项目,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进一步完善从事该项体育运动被保险人意外风险的保险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对运动员在参加国内、国外的训练和比赛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运动伤残及因意外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提供保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考虑到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保险方案中涉及的保险险种如下: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该险种不同于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多年承保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并与国家体育总局合作,总结多年来各项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风险,针对各项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提供完善的风险保障,是我国为从事各项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提供保险保障的险种,解决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该险种为各个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尤其是高风险的运动项目[足球项目、航空飞行项目、体操、摩托车、橄榄球、拳击、登山等]运动员)既提供了因训练和比赛造成的运动风险,也提供了他们在训练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的保险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该保险不仅为运动员提供了训练比赛中发生意外风险产生的意外门急诊和意外住院的医疗医药费用的保险保障,同时还承担了运动员在训练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因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和意外住院的医疗医药费用。
特别说明:
1、日常生活意外: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训练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的保险保障责任。未成年人仅承担其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的保险保障责任,不承担其日常生活意外的责任。

2、保险期间需按照中国摩托运动协会2008年整体赛季的时间安排办理一次性投保(假设比赛时间分别为4月、6月、9月、11月、12月,办理投保时需一次性办理从4月至12月的保险手续,保险期间共9个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办理被保险人人员的更换手续。

3、经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同意的被保险人代表中国队参加境外比赛的,被保险人须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条款规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非条款规定级别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4、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未经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的比赛活动,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对于参赛外籍运动员的保险期间为:自参加赛事组委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开始至该次比赛活动结束时止。具体时间以赛事组委会通知保险公司的比赛时间为准,且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理赔范围规定同中国运动员一致。

6、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意外医疗保险理赔时,如属于被保险人所属单位代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提供理赔委托授权书委托所属单位办理,并指定其所属单位全权办理理赔事宜,同时将理赔金划入所属单位的指定账号接收理赔金,并说明原因,亲笔签字。其他理赔资料按条款规定(详看理赔与售后服务相关内容)。


例如
授权委托书
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
某某某委托单位(某某单位)代为全权办理本人的意外保险理赔事宜,并将保险理赔金划入某某单位指定的帐号,账号为:*******,账户名称:*******,银行名称:********。
 

委托人:亲笔签字 受托人(单位盖章)签字
 

*年*月*日


保险方案选择

方案一: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运动员

意外伤害

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0万元

按《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执行

日常生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0万元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附加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手术等医疗、医药费用

5万元

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100元以下自负.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一年期:1850元/人一个月185元/人 ,最短保险期间为3个月,不办理一个月的保险。

 

方案二: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运动员

意外伤害

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50万元

按《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执行

日常生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50万元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附加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手术等医疗、医药费用

5万元

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100元以下自负。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一年期:2850/人

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选择该方案。

 

二、理赔与售后服务: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特殊事件立刻通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北京:010-95500

联系人:李宏菊     传真:010-66416052/47

联系电话:13381060350 / 13011066203

办公室:010-66416045   664188555725

(一)医疗费用报销

发生意外门急诊或意外住院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须提供的单据:

1、提供保险单及事故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医药费用的原始单据

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药处方医疗医药费用收据、如因意外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

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和住院收据及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

4、每张医疗费用收据的金额、日期应和医院所开具的处方的日期金额相一致

5、医院出具的收据应有财税章,诊断证明应盖有医院的诊断章。

注意:

1、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和因疾病住院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2、意外门急诊中,每次事故门急诊的检查费300元为限,但因意外住院,则住院期间

检查费的报销金额不受此限制。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

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的报销,按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应提供的单据: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理赔申请书;

5、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身故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应提供如下证明:

1、保险单及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投保手续:

1、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运动员(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

出生日期、及所属俱乐部名称并传真至保险公司;(见附表)

2、受益人均视同为法定继承人。

3、投保时请注明您交费的单位名称,以便于保险公司开具相应的保险费发票。如属于个

人交费,保险公司则为个人出具保险费发票;如属于单位交费,保险公司则为单位开具保

险费发票。

4、交费方式:电汇、银行划帐、邮寄均可,办理汇款后将汇款单据一并传真至保险公

司,以便查收;

5、保险公司收到人名清单和保费,经中国摩托协会确认后,办理保险手续,并出具发票

和保险单。

6、为便于保险后期的及时理赔工作和及时办理人员增加手续,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委

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为保管各运动队的保险单。保险公

司只将各运动队的保险费发票寄送至交款单位或投保人,同时复印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留存。

附件:《运动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附表:投保人名清单示例

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

 

 

 

 

 

 

 

 

请详细告之您的收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银行汇款或邮寄汇款的复印件

办理银行汇款的名称和帐号:

收款人账户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款人银行帐号:0200020019023100265

收款银行名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客站支行白云路分理处

邮局汇款地址:

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六层团险项目部B668室

 李宏菊收

邮政编码:100031

    办理划帐手续或邮局汇款后,连同人名清单,请您将上述资料传真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项目部

传真:66416052    李宏菊(收)办公室:010-66418855转5725,66416045

TEL:13011066203 / 13381060350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项目部

                     2007年11

 

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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