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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摩托车越野/超级越野比赛通则
01 总则
01.1
通则适用的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在国内举行的各种级别、各种规模的摩托车越野/超级越野比赛。对于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比赛,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根据国际摩联的有关通则及国际组织的要求,再制定具体比赛规则及补充规则。
02 比赛定义
02.1 越野赛:摩托车越野赛是在有自然障碍的复杂地形封闭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02.2 超级越野赛:摩托车超级越野赛是在人为设置复杂障碍封闭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03 比赛名称
03.1 国际比赛。
03.2 全国锦标赛。
03.3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杯赛。
03.4 公开邀请赛。
03.5 巡回积分赛。
03.6 地区性比赛。
03.7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的其它比赛。
04 比赛项目
04.1 摩托车越野比赛级别的划分:
04.1.1 70CC组:气缸工作容积不大于70毫升。
04.1.2 80CC组:气缸工作容积71毫升-85毫升。
04.1.3 125CC组:气缸工作容积86毫升-125毫升。
04.1.4 1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26毫升-150毫升。
04.1.5 2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51毫升-250毫升。
04.2 摩托车超级越野比赛级别的划分:
04.2.1 125CC组:二冲程摩托车气缸工作容积86--125毫升。
04.2.2 四冲程摩托车气缸工作容积126--250毫升。
04.2.3 250CC组:二冲程摩托车气缸工作容积126--250毫升。
04.2.4 四冲程摩托车气缸工作容积251--450毫升。
04.3 四冲程竞赛摩托车与二冲程竞赛摩托车的关系:
04.3.1 四冲程150CC摩托车可参加二冲程80CC组比赛。
04.3.2 四冲程250CC摩托车可参加二冲程125CC组比赛。
04.3.3 四冲程450CC摩托车可参加二冲程250CC组比赛。
05 比赛形式
05.1 个人赛:按运动员个人取得的积分评定个人名次。
05.2 团体赛:以代表队为单位组队参加某一车型组比赛,按该代表队最好2名运动员取得的积分总和评定各代表队成绩。
06 比赛批准
06.1 全国性比赛要在上一年度的11月之前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申请手续按《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06.2
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比赛,应在上一年度11月前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备案,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批准,比赛结束后,将比赛总结及成绩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07 比赛组织
07.1 根据比赛通则和比赛规则制定补充规则。
07.2 比赛规则及补充规则最迟于比赛1个月前通知参赛单位。
07.3 场地、场地附属设施和安全措施的修建。
07.4 仲裁和裁判的确定。
07.5 食宿、交通的安排。
07.6 器材和燃料的准备。
07.7 录取名次及奖励。
07.8 新闻宣传与广告。
08 比赛规则内容
08.1 比赛组别设置。
08.2 参赛资格。
08.3 报名办法及报名费。
08.4 比赛办法。
08.5 比赛车辆。
08.6 日程安排。
08.7 成绩评定。
08.8 录取名次与奖励。
08.9 补充规则。
09 旗语
09.1 信号旗规格:长:750MM 宽:600MM。
09.2 红旗:表示全部运动员停止比赛。
09.3 黄旗:举起不动,表示前面危险、减速慢行、不准超车和跳跃。
09.4 黄旗:举起并挥动,表示靠近危险,减速慢行、不准超车和跳跃,并随时准备停车。
09.5 蓝旗:举起并挥动,表示被指示的运动员被套圈,立即减速,不得变更行驶路线,并让接近快一圈(或一圈以上的)的套圈运动员超过。
09.6 绿旗:表示训练开始、赛道安全。
09.7 黑白格旗:表示比赛结束。
09.8 黑旗连号码牌:表示被号码牌上显示号码的运动员立即退出比赛,并向赛事主管报到。
10 标志牌
10.1 标志牌规格:长750MM 宽600MM。
10.2 标志牌包括:停车区 等待区 急救站 加油站 车辆检查区 维修区 指挥区
发车区 进口 出口 新闻中心 仲裁室
15″(距比赛开始最后15 秒) 5″ (距比赛开始最后5 秒)
L2 (最后2 圈) L1(最后1 圈)
11 号码及号码牌
11.1
车辆号码牌的号码必须和运动员号码布(骑行衫)上的号码一致,运动员的号码由组织者确定或与上年度该运动员某车型全年度总排名一致,如上年度无成绩排名,其号码由组织者确定。
11.2 参加比赛的车辆必须安装号码牌,号码牌呈长方形,用坚固优质材料制成,不易弯曲。
11.3 每辆车号码牌为3块,其中前方1块,两侧后方各1块,每块号码尺寸为:长:285MM 宽:235MM,号码牌上除号码外不得出现任何文字或LOGO。
11.4 号码牌数字尺寸高:160MM 宽:90MM 笔划宽度:30MM 字距:25MM。
11.5 颜色:号码牌上的号码颜色要醒目,避免反光。
80CC-白底黑字
125CC-白底黑字
150CC-白底黑字
250CC-白底黑字
500CC-白底黑字
12 号码布(或骑行服)
12.1 每名参赛运动员必须有1块号码布(由组织者放发)。号码尺寸:高:200MM 宽:150MM字距:30MM。
12.2 骑行衫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数字距骑行衫上沿150MM居中,数字颜色醒目与骑行衫反差要大。
13 报名与更换运动员
13.1 报名:参赛单位必须在比赛通知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报名无效。
13.2 比赛组织者有权不接受参赛单位(或法人单位)的报名, 并不作任何解释。
13.3 更换车型:运动员在大会组织自由练习前24小时按照规则规定可更换车型(所更换车辆必须符合规定)。
13.4 更换运动员:如更换运动员,参赛单位在比赛报到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所更换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当年有效的参赛执照。
14 比赛办法
14.1 各车型组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超过30名时,可采用预赛、复赛及决赛的方式进行。
14.2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进行不到一圈被停止,运动员直接回发车区,比赛重新开始。
14.3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不到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不含最后2圈时间)运动员返回维修区,10分钟-30分钟后重新比赛(或由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比赛时间)。
14.4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超过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才被停止(不含最后2圈时间),则此场比赛视为有效。
14.5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或裁判无法正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认定此场比赛是否有效。
14.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比赛中止:
14.7 发车时发车架部分没有倒下,出示红旗,全体参赛运动员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14.8 在第一弯道摔倒运动员超过50%时,出示红旗,全体参赛运动员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14.9 比赛中发生意外,造成比赛无法进行的。
14.10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比赛无法进行
14.11 自由练习、计时练习:
14.12
自由练习的时间、次数等由赛事主管确定。计时练习的出发顺序以参赛队员号码为依据,号码靠前者,出发靠前;计时练习的单圈最好成绩作为比赛挑选发车位置的依据,成绩好者,挑选发车位置靠前;第一场赛成绩作为第二场赛挑选发车位置的依据,成绩好者,挑选发车位置靠前。
15 比赛出发程序
15.1 在等待区设立时间显示器,显示当日北京时间。(或显示距比赛开始的时间)
15.2 每车型组参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赛前10 分钟到达等待区,接受车起终点裁判长、车检裁判长的技术检查,不到者可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15.3 参赛运动员在确定发车位置后,起终点裁判员将出示:
15秒-距竞赛开始还有15秒;
5秒-距竞赛开始还有5秒;
5秒牌显示后,发车架将在5秒-10秒时间内放下。
15.4 除赛事官员、裁判员、电视直播记者外,其它人不得进行发车区。
15.5 比赛期间参赛单位的教练员、机械师和车队工作人员可进入指挥区。
16 裁判通则
16.1
发车规定:运动员按计时赛成绩(或第一场成绩)挑选发车位置,进入发车位置后,不得更换发车位置。此时如发现车辆无法正常比赛,举手向起终点裁判示意,允许有3分钟时间维修或调换车辆,在裁判出示15秒牌后,比赛按正常程序进行。
16.2 行驶规定
16.2.1 比赛中运动员必须按规定的赛道行驶,不得取捷径或绕过规定的障碍物,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6.2.2 禁止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意碰他人,违者取消竞赛资格。
16.2.3 在比赛中,裁判员向被套圈运动员出示2次(含2次)以上蓝旗,仍未让出路线者,取消竞赛资格,并加罚本队受益者30秒。
16.2.4 在比赛中,裁判员出示黄旗后,未减速者,取消比赛资格。
16.2.5 禁止在赛道上逆行,违者取消比赛资格(经裁判允许者除外)。
16.2.6 禁止无故突然制动或急剧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6.2.7 车辆发生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立即举手示意,在不妨碍他人行驶的情况下退出赛道,并将车辆放置在不妨碍比赛的位置,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6.2.8 到达终点后,不得突然减速或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竞赛成绩。
17 比赛中的车辆修理及外力帮助
17.1 在比赛发车后不准更换比赛车辆,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7.2 如比赛中止,参赛运动员直接返回发车区重新比赛,不准更换车辆;如比赛中止,参赛运动员返回休息区等待重新发车,则可以更换车辆。
17.2 比赛中如车辆发生故障,必须退出赛道,自行修理,经裁判同意后可重新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7.3 如需要在维修区修理,须由运动员自行带车到维修区,接受机械师维修。经裁判许可后,在不减少比赛距离的情况下,可就近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7.4 危险地段出现意外情况,由裁判员给予必要的帮助。
18 终点
18.1 通过终点:运动员和比赛车辆必须同时通过终点,否则不计成绩。
18.2 到达终点是以车辆的前轮最前端到达终点线为准(或以接受器接收到计时信号为准)。
18.3 第一名运动员完成比赛规则规定的时间通过终点后,其他运动员即到达终点,该场比赛停止。
19 成绩评定
19.1 15 名得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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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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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
20 |
17 |
15 |
13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19.2
个人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在一场或多场比赛时,按运动员每场比赛获得的名次所得分数相加,评定名次,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运动员在最后一场比赛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最后一个回合比赛获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
19.4 团体赛成绩评定:团体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参加团体赛的参赛单位必须有2
名运动员(或2名以上运动员)按照规则规定参加比赛。在一场或多场比赛中,将参赛单位成绩最好的2名运动员获得名次所得分数相加,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参赛单位在最后一个回合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运动员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团体成绩列前。
19.5
系列赛总成绩评定:系列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个人赛: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最后一个回合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团体赛: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
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以参赛单位在最后一个回合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运动员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成绩列前。
20 成绩公布
20.1 在当日赛后30 分钟内由计时裁判长签发成绩,并在公告栏里发布。
20.2 正式成绩由赛事主管签字生效后公布。
20.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计成绩:
20.3.1 第一名运动员到达终点后,5分钟内仍未通过终点线,且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比赛距离3/4者。
20.3.2 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距离的3/4者。
20.3.3 被取消比赛资格或比赛成绩者。
20.3.4 丢失号码布、号码牌或自行变更号码、号码字迹不清楚影响成绩记录者。
20.3.5 使用比赛车辆不符合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车辆检查、车辆检查不符合规定者或车辆复检不合格者。
20.3.6 因其它原因,被仲裁委员会裁定其成绩无效者。
21 会议
21.1 在官方组织的自由练习后召开裁判、仲裁和领队(运动员)会议。
21.1.1 裁判会议:由赛事主管主持,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主要明确比赛细则、裁判分工及比赛中裁判员的协调与组织等。
21.1.2 仲裁会议:第一次仲裁会议(自由练习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主持,仲裁委员参加(仲裁委员2
名),赛事主管、总裁判长、起终点裁判长、路线裁判长、计时裁判长、车检裁判长、场地主管、赛道主管、安全主管、医务主管、新闻主管和其它有关人员汇报各
自工作及有关情况等。第二次仲裁会议在计时练习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第三次仲裁会议在第一场赛结束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第四次仲裁会议在第二场比赛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21.1.3 领队(运动员)会议:赛前由赛事主管向运动员讲解有关通则、规程、补充规则及有关通知;明确比赛注意事项、比赛办法、处罚和申诉、抗议的有关要求。
22 运动员
22.1 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但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2.2 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由其报名的法人单位为其注册,并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
22.3 报名参加有年龄限制组别的运动员须按规则规定携带运动员年龄证明。
22.4 运动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摩托车比赛保险),在报到行政检验时,向赛事秘书出示。
22.5 运动员参加比赛不得兼项(如有例外,以比赛规则、补充规则为准)。
22.6 参加80CC 组比赛的男运动员年龄不得超过16岁(出生时间规定见补充规则)。
22.7 参加80CC 组比赛的女运动员年龄不得超过20岁(出生时间规定见补充规则)。
23 防护用具
23.1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时必须穿、戴越野赛专用的头盔、手套、皮靴、风镜、护甲、护肘、赛服等护具,否则禁止训练和比赛。
24 比赛车辆
24.1 比赛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比赛。
24.2 每组比赛获得前6 名运动员使用的竞赛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接受车辆复检。比赛组织者有权抽检任何比赛车辆。
24.3 不准用小级别排气量的比赛车辆代替大级别排气量的比赛车辆参加比赛(如有例外,以竞赛规则、补充规则为准)。
24.4 专业比赛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摩托车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国产比赛车辆必须符合中国摩协的有关规定。
25 处罚
25.1 警告
25.2 口头警告
25.3 书面警告
25.4 取消一场或多场比赛成绩。
25.5 取消比赛资格。
25.6 按照《关于摩托车比赛纪律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26 抗议
26.1
运动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赛事主管呈交抗议书,对运动员资格、成绩的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500元,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对所抗议的内容重新确定(或取消被抗议运动员的资格、成绩);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容不作修改。对车辆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1000元,如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对所抗议车辆的运动员成绩重新确定(或取消被抗议运动员的资格、成绩);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
容不作修改。对燃料抗议,预付人民币10000元,待燃料检验正式报告出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抗议者和被抗议者,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燃料检验费由被抗议者支付,对被抗议运动员的成绩重新确定(或取消);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
容不作修改。
26.2 对运动员资格的抗议必须在第一次公布参赛资格表30分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签字后的参赛资格表为最终参赛资格表。
26.3 对本人或本单位参赛车辆检查的抗议,必须在车检后立即提出,对他人或其它单位参赛车辆的抗议必须在正式练习2小时前或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
26.4 对比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计时裁判长公布成绩30分钟内提出。
26.5 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对计时器材、裁判员资格的抗议。
26.6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抗议后在12小时内(对燃料抗议除外),将仲裁结果通知抗议者。
27 申诉
27.1
抗议者有权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对他的抗议裁决书面通知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秘书转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申诉有效,对其所申诉内容进行重新确定并退还申诉费;申诉无效,申诉费上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对其所申诉的内容不作修改。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7.2 仲裁委员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有权不接受运动员、运动队的抗议和申诉。
28 附则
28.1 本通则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
28.2 本通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8.3 本通则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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